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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军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歌,荆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歌,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荆静,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王军歌申请执行荆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荆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8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程中涛代理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