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昌福与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1200号申请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住所地:宣威市西宁路北段西宁花园。法定代表人张庆芳,该公司总经理。委代理人王汝雄,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律师。原告周昌福与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云南省永善县交通局为共同被告,认为云南省永善县交通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与周昌福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与云南省永善县交通局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追加云南省永善县交通局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薛维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