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2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伦与郭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伦,郭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张伦,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郭发秀,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张伦与郭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郭发秀在银行存款8781.99元,扣除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张伦受偿5881.99元。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