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伟与孙智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孙智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585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孙智魁,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依据(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智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智魁赔偿申请执行人高伟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3446.3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4万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