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贺思琪与青岛海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思琪,青岛海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51号申请执行人贺思琪被执行人青岛海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思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海诚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动履行,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2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