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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温民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冯顺生、冯潇等与牛国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顺生,冯潇,牛国海,牛玉珊,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小军,牛瑞明,牛文兴,牛占朝,刘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温民2227号原告:冯顺生,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冯潇,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牛国海,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牛玉珊,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牛国海,执行董事。被告: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牛洼村。法定代表人:牛玉珊,执行董事。被告:郭小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牛瑞明,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牛文兴,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牛占朝,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刘明生,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顺生、冯潇诉被告牛国海、牛玉珊、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海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郭小军、牛瑞明、牛文兴、牛占朝、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顺生、冯潇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小军位于慈胜大街天赐华府西区12号楼3单元1层东户及八中居楼2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查封被告牛瑞明位于锦都花城9号楼1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小军位于慈胜大街天赐华府西区12号楼3单元1层东户(房产证号:12××40)及八中居楼2单元2层东户(房产证号:10××04)的房产,查封被告牛瑞明位于锦都花城9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产证号:11××11)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长军审判员  张小莎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