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2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郎咸忠与王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咸忠,王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郎咸忠被执行人:王咸平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咸平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