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宏达砂石站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程立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宏达砂石站,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程立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587号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岗岭皖维码头。经营者:圣玉宝,该砂石站业主。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被告:程立金,男,成年,住巢湖市。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诉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程立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为提供证据证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适格的被告,同时程立金也无明确的住址和身份信息,故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