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万泰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淮南市万泰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1719号原告: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A座2002室。法定代表人:蔡德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彩翠,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万泰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武夷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3885189A。法定代表人:杨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装饰公司)与被告淮南市万泰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吉餐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朝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彩翠,被告万泰吉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今朝装饰公司诉称:今朝装饰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承建万泰吉餐饮公司的装饰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该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付款协议书,并确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该工程竣工后,确定万泰吉餐饮公司应结欠今朝装饰公司工程款120万元,经今朝装饰公司屡次催要,截止目前万泰吉餐饮公司仍欠装饰工程款120万元。今朝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今朝装饰公司、万泰吉餐饮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有效;2、万泰吉餐饮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剩余装饰工程款120万元;3、万泰吉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违约金1200000元*0.01元/月*5个月=60000元),时间为2016年2月4日至判决止;4、万泰吉餐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万泰吉餐饮公司辩称:1、今朝装饰公司诉请的120万元工程款是事实,但是签过协议以后该公司人员在其酒店里面吃饭和办卡的费用大概有几万元没有付账,应该从工程款里扣除;2、按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上面约定的付款日期,到目前逾期的额只有40万元;3、今朝装饰公司起诉的违约金6万元计算有误,只是按照逾期付款数额的1%支付;4、保留质保期内质保的权利,要求对方保证质量。今朝装饰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今朝装饰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及工商部门网上查询的万泰吉餐饮公司企业信息各1份。证明今朝装饰公司和万泰吉餐饮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万泰吉餐饮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2、付款协议书1份。证明双方的协议是经双方签字,是有效的;万泰吉餐饮公司欠今朝装饰公司12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超过15天,甲方违约,支付乙方1%的违约金。万泰吉餐饮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欠工程款120万元属实,但是后来有今朝装饰公司人员的就餐和办卡几万元应该扣除,而且这120万元没有全部到付款期限;这个违约金1%只是一次性的未付工程款。3、工程维修单2份。证明今朝装饰公司一直在免费的按照协议进行维修,尽自己的义务。万泰吉餐饮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万泰吉餐饮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今朝装饰公司所举证据进行如下确认:证据1、3,万泰吉餐饮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万泰吉餐饮公司对其真实性均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今朝装饰公司承建万泰吉餐饮公司的装饰工程,现该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16年2月4日,万泰吉餐饮公司(甲方)与今朝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付款协议书,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万泰吉大酒店;(2)工程地址:潘集区政务新区;(3)项目实施开始于2015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二、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1)项目已完工,总价为(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元整;(小写)2150000元整。三、工程付款方式:截止2016年2月4日已付工程款玖拾伍万元整(小写95万元),剩余金额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20万元)。付款方式如下:3月1日,4月1日,每月各付伍万元(小写50000万元),其后每月1日各付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直至付清。四、违约责任:(一)甲方:1、甲方如果擅自未按期付款,经双方协商后付款的不算违约,如果此期付款超期十五天,即算甲方违约并支付给乙方未付金额的违约金1%。(二)乙方:1、本工程质保期为12个月时间,以竣工之日起为准,在保质期内需要维修的,甲方通知乙方前来进行维修,如乙方不来维修,甲方自行安排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补充条款: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执行,甲方按期履行中途乙方不得发生提前索要工程款和起诉的事情,如因乙方的债权人前来索要工程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完工,款项结清,本合同自然终止。”协议签订后,万泰吉餐饮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仍欠今朝装饰公司工程款120万元。本案争议焦点:1、今朝装饰公司、万泰吉餐饮公司之间的签订付款协议是否有效;2、万泰吉餐饮公司现在应该支付今朝装饰公司工程款多少元;3、万泰吉餐饮公司应该支付今朝装饰公司违约金多少元。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关于今朝装饰公司、万泰吉餐饮公司之间签订的付款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今朝装饰公司承接万泰吉餐饮公司的装饰装潢工程,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签订付款协议书,并确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关于万泰吉餐饮公司现在应该支付今朝装饰公司工程款多少元。本案中,今朝装饰公司、万泰吉餐饮公司之间的签订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如下:2016年3月1日,4月1日,每月各付伍万元(小写50000万元),其后每月1日各付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直至付清。”但至今未付。协议中约定“补充条款: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执行,甲方按期履行中途乙方不得发生提前索要工程款和起诉的事情,如因乙方的债权人前来索要工程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可见,双方约定万泰吉餐饮公司按期履行中途今朝装饰公司不得发生提前索要工程款和起诉的事情,万泰吉餐饮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今朝装饰公司则有权要求万泰吉餐饮公司支付全部欠款。且今朝装饰公司也有理由相信万泰吉餐饮公司不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对万泰吉餐饮公司提出的双方签过协议以后,今朝装饰公司人员在其酒店里面吃饭和办卡的费用大概有几万元没有付账,应该从工程款里扣除的抗辩,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今朝装饰公司要求万泰吉餐饮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装饰工程款1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万泰吉餐饮公司应该支付今朝装饰公司违约金多少元。本案中,今朝装饰公司、万泰吉餐饮公司之间的签订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万泰吉餐饮公司)如果擅自未按期付款,经双方协商后付款的不算违约,如果此期付款超期十五天,即算甲方违约并支付给乙方(今朝装饰公司)未付金额的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现万泰吉餐饮公司未按期付款的数额为60万元,违约金应为60万元×1%﹦6000元。对今朝装饰公司要求万泰吉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至判决止),属计算错误,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淮南市万泰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120万元,违约金6000元,合计120.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淮南市万泰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450元,由淮南市今朝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