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212号原告陆某某,男,现住兰西县。被告陈某某,男,现住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