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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212号原告陆某某,男,现住兰西县。被告陈某某,男,现住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