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湘林与舒辉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林,舒辉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497号原告:刘湘林,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爱民,张家界市慈利县江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辉红,农民。原告刘湘林与被告舒辉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赔偿到位,故原告刘湘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赔偿到位,原告刘湘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湘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湘林负担。审判员 张 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立燕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