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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袁某。田某与袁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295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车辆、房屋、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玉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