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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孔昌与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孔昌,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971号原告:冯孔昌,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告: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下廓沿江二路十七座丽景商业广场丽景阁、丽江阁首层11号。原告冯孔昌与被告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8月29日书面告知本院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孔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瑞秋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代理审判员  周田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