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德菊与王绥军、王学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绥军,王学菊,孔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绥军。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菊,系王绥军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井克民,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菊,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子涛,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绥军、王学菊因与被上诉人孔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蓝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