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民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德菊与王绥军、王学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绥军,王学菊,孔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绥军。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菊,系王绥军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井克民,滕州市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菊,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子涛,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绥军、王学菊因与被上诉人孔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蓝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