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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刘剑英与江瑞华男341981年7月16日江西省瑞昌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刘剑英,江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刘剑英被执行人江瑞华男341981年7月16日江西省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申请江瑞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瑞华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案款10954.76元,承担执行费64.32元。现因被执行人江瑞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乐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