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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继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王继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17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继勇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经查无房产信息、二、经查无车辆信息、三、经查无股份信息、四、经查无存款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继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继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