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得当利一案2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明,殷大平,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王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执行人殷大平,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昆社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子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兵义,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社区。被执行人王皓,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小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海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2014)齐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春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