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沙晓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沙晓波,刘丹丹,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梁化杰,刘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负责人袁增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晓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沙晓波,居民。被执行人刘丹丹,居民。被执行人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化杰,居民。被执行人刘汉涛,居民。本院在执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邳州晟博商贸有限公司、沙晓波、刘丹丹、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梁化杰、刘汉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已查封被执行人沙晓波、梁化杰所有的房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汉涛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