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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杨利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杨利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民初2727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大平乡灵圣街*号。负责人:陈明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源,男,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利贞,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与被告杨利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负责人陈明浩的委托代理人伍都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利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利贞于2009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修房,利率8.1‰,逾期则加收50%的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利贞偿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杨利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所举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资料、自然人短期借款申请书、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其形式要件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5日,被告杨利贞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元,双方为此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借款月利率8.1‰,逾期贷款每日按万分之3计收利息。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10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偿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付借款本息责任。综上所诉,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利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分社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利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