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和平、李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124执1576号罗和平、李淑平:关于原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和平、李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罗和平、李淑平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和平、李淑平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3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