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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黄小根与杨志强、杨龙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根,杨志强,杨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根,男,1949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龙武,男,1947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志强、杨龙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明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