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0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宏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诉林锋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林锋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618号原告:北京宏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0149室。法定代表人:张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纪中,男,北京宏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林锋华,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宏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易通公司)与被告林锋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宏易通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宏易通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宏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宏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