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友书与孙平、林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书,孙平,林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4892号原告:王友书,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孙平,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林会红,女,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友书诉被告孙平、林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会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林会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书撤回对被告林会红的起诉。审 判 长 朱 隽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