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9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迪与内蒙古独伊佳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迪,内蒙古独伊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9167号原告:张迪,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内蒙古独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士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迪诉被告内蒙古独伊佳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迪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7元,减半收取186.85元,由原告张迪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