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安诉被告张俊、王进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安,张俊,王进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736号原告金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进民,男,住西安市莲湖区王家下头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安诉被告张俊、王进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 晓 凤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代理审判员 孙 龙 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礼 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