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1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与谢坤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谢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1189号2栋。组织机构代码:55086808-2。负责人:陈冰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坤才,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坤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坤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坤才银行存款、收入18336.75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