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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树鹏、高轩等与郑桂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鹏,高轩,郑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291号申请执行人孙树鹏。申请执行人高轩。被执行人郑桂芝。案由: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人孙树鹏、高轩与被执行人郑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一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54133元执行款及1589元诉讼费。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5万元,且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准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2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