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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超与张鑫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张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超,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张鑫鑫,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超与张鑫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鑫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鑫鑫在农行凤翔县支行某某分理处622848***1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鑫鑫在农行凤翔县支行某某分理处622848***1账户的存款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