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玉权申请执行唐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权,唐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权,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组***号。被执行人唐林宝,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西林村。原告郭玉权诉被告唐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富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唐林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玉权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5月3日原告郭玉权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唐林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郭玉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郭玉权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4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