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永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崔向新、董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崔向新,董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揭建芝,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崔向新,男,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董玉国,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向新、被执行人董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崔向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元,二被执行人当庭交纳案款人民币67000元,合计人民币108000元,上述案款含本金99726元、一审诉讼费2293元、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今的迟延履行金人民币4483元、申请人代缴的执行费1498元.现全部案款人民币108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李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