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韦文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文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852号罪犯韦文全,男,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韦文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6月本院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覃英桓、刘金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锡铭杜某、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梧州监狱认为,罪犯韦文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60.2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没有履行财产刑,但已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对罪犯韦文全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文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