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曼与左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曼,左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657号原告杨曼。被告左亚飞。原告杨曼与被告左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和2015年5月27日以需要给朋友送礼和朋友出事急需用钱为由,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5月11日的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5月27日的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去找被告,被告避而不见,打电话不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本案立案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依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左亚飞的身份信息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左亚飞其他居住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