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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包红艳与山东三株酵本草生物科技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红艳,山东三株酵本草生物科技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369号原告:包红艳,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山东三株酵本草生物科技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冯淑霞,总经理。原告包红艳与被告山东三株酵本草生物科技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三株酵本草生物科技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红艳撤回对被告山东三株酵本草生物科技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包红艳负担。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新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