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足敏与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足敏,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莫足敏。被执行人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张家巷5号。法定代表人王厚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足敏与被执行人湖北德政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潘 涛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