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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特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群花、余土仂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群花,余土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特430号申请人徐群花。申请人余土仂。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徐群花、余土仂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严义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群花、余土仂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经兰溪市黄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徐群花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药费11630元、护理费2850元、营养费1140元、伙食费570元、误工费13678元、交通费1000元、复诊费2000元、后续整容费280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共计64868元,由申请人余土仂于2016年9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徐群花64800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严义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