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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奇与江思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江思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2565号原告刘奇,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江思源,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刘奇与被告江思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奇承担。审 判 员  宋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