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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248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新民巷34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被告:赵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蒲 琨人民陪审员  张自明人民陪审员  何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