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婷与崔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崔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410号原告张婷,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海霞,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与被告崔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崔丽有和解意愿及案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张婷负担。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