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永金与尚尔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尔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申6号两审申请人王永金(原审被告),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双辽市红旗街白菜村六屯。被申请人尚尔臣(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红旗街白菜村一屯。再审申请人王永金因与被申请人尚尔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郑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金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金与被申请人尚尔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已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287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现申请人不服判决要求再审,应当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再审请求成立,但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新证据。综上,申请人王永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2016年第1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审判员 单凯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