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安市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武安市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816700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志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