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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葛津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葛津玮,刘广美,赵新,王琪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聚才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16829987-8。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葛津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广美,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琪闵,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葛津玮、刘广美、赵新、王琪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津玮在费县农商行营业部价值90万元的股金(股金账号:91×××84),冻结期限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