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玉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803号原告杨玉生。委托代理人李继,系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地址:太谷县立纺路2号。负责人杜晓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系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补交诉讼费期限内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玉生负担。审 判 长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刘满应人民陪审员 程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