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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宝雄与被告陈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雄,陈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519号原告吴宝雄,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台湾桃园县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陈祖平,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雄与被告陈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宝雄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