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宝雄与被告陈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雄,陈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519号原告吴宝雄,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出生,台湾桃园县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陈祖平,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雄与被告陈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宝雄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