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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乃亮、青岛金盟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乃亮,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盟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范增钢,范桂丽,范桂玲,李修泽,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乃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吴汇利,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金盟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增钢,总经理。原审被告:范增钢。原审被告:范桂丽。原审被告:范桂玲。原审被告:李修泽。原审第三人:青岛兰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林玉,经理。上诉人徐乃亮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乃亮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巨大,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属重大涉外案件,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于即墨市黄河三路2号,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109368.81元,属于基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