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80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谢雄伟,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东兴里879号6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203162959。被申请人: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汉飞滨江国际1栋2层1室。法定代表人:彭翔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娟,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谢雄伟诉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了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现原告谢雄伟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雄伟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龙飞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