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赵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190号被执行人:赵堂,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执行赵堂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堂于2012年4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2015年1月2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2016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中对被执行人赵堂予以假释的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0元)。现被执行人赵堂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茂峰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