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331号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98号泰康新村第5幢首层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59181586U。法定代表人:罗成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罗春梅,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号立案。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春梅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禤佰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