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令民与魏祥圣、姚慧剑、邹士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令民,魏祥圣,姚慧剑,邹士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杨令民,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祥圣,男,199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姚慧剑,男,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邹士喆,男,199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