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750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当日原告崔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