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750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当日原告崔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