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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3639号原告:刘某某,女,193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雪,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丙,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丁,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雪、被告李某丙、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及其夫育有四子,即本案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2012年11月3日,原告刘某某及其夫的赡养问题经村干部调解并达成协议,即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及其夫李某戊500元,2016年,原告之夫李某戊去世,四被告未能就赡养原告达成协议,原告的生活起居由被告李某丁照顾。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未尽赡养义务。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300元;原告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四被告经常探望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第一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表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村委会证明,表明原告生育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第三组证据:协议复印件,表明四被告同原告及原告丈夫达成协议,被告每年给原告500元,执行的时候困难,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不主动履行义务,原告丈夫去世以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就没有支付过原告生活费;第四组证据: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户籍信息,表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告李某丙辩称:原告讲的有事实和依据,被告李某丙没有异议。被告李某丙举证了其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表明被告李某丙的自然状况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李某丁辩称:原告讲的有事实和依据,被告李某丁没有异议,如果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不愿意赡养原告的话,被告李某丁、李某丙愿意赡养原告,被告李某丙出去打工,被告李某丁自己赡养原告也可以。被告李某丁举证了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表明被告的自然状况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及其夫育有四子,即本案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2012年11月3日,原告刘某某及其夫的赡养问题经村干部调解并达成协议,即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夫妇刘某某、李某戊500元,2016年,原告之夫李某戊去世,四被告未能就赡养原告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300元;原告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四被告经常探望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四被告经常探望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21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已年逾八十,已没有能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请求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支付赡养费并平均分担原告生病住院的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每人每月应支付原告赡养费230元,原告刘某某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的每年每月1日支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230元;二、原告刘某某生病住院的费用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覆盖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